来源: 最后更新:22-04-06 12:07:10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新生儿参保工作调整如下:
一、继续开展新生儿出生前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并于出生后90天内做实名变更。
二、未做出生前参保登记的,可在出生后90天之内按照我市一网通办中“出生一件事”相关规定作新生儿参保登记并缴费,出生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
三、未做出生前参保登记且出生后90天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17]21号)中关于非在校(园)儿童相关政策执行。
四、202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政策。
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时调整政策,各旗县区做好同相关部门的衔接和政策宣传工作。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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