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6 09:06:28
沈阳青年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1.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2.见习期限确定。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3—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岗位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确定见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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