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08 12:10:41
2024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政策(幼升小+小升初)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规定,各区教育局要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合理制定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实施方案。
(二)坚持免试就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各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片区,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有序录取机制;严格落实免试入学升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切实保障公平入学机会。
(三)坚持应入尽入。各区教育局要依法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依法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个都不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四)坚持公民同招。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各区教育局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安排一所公办学校,确保人人有学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注册学籍。
二、入学条件
(一)入学年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本市户籍学生
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符合拆迁政策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三)非本市户籍学生
1.来汉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规定时间登录《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网上登记注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政府通知入学范围。
2.港澳台随迁子女。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规定时间登录《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网上登记注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政府通知入学范围。
3.留汉大学生子女。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四)其他类别学生
1.残疾儿童。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户籍所在地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服务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2.政策优待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3.多孩子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三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公办学校就读,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三、入学流程
(一)摸底划片
1.划定范围。各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并于5月20日前向社会公示。对于区域交界地段及区划调整工作中社会事务不明确的入学划片,市、区教育局应主动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2.划片方式。继续坚持以单校划片为主要方式,落实相对就近入学要求;确有需要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试点探索多校划片的方式。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电脑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至片内公办学校入学。
武汉外国语学校(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入学办法详见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学校招生简章。
(二)网上登记
小学新生登记注册工作统一使用《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于3月10—20日实行网上信息登记。根据需要,可早于此时间开放区域平台进行登记。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上述时间登记的新生,可于5月13—17日进行补登记,必要时可适当延长登记时间,由各区教育局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符合入学条件但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记的新生,可按照各区教育局要求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初中新生登记由学生所在区教育局统一在《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完成。凡因搬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办理跨区入学手续时间,全市统一为5月7—11日。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小学毕业生,由各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
(三)审核认定
网上报名结束后,各区教育局审核学生登记信息,依法依规确定《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发放对象,做好《通知书》宣传、发放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通知书》须经区人民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由各区统一印制、统一管理,7月3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报名入学
全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新生报到时间为7月5—6日。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为7月7—9日,使用《武汉市中小学入学招生学籍一体化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民办学校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电脑派位按全市统一方案进行,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由各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已自愿网上报名本校初中部的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初中部还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按照“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登记注册入学、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电脑派位招生”的原则,招收其他已网上报名该校的学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3月10日前,各区将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严格规范管理
1.强化学籍管理。坚持义务教育以区管理为主原则,做到全市学籍管理一盘棋。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包括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学籍注册和学籍异动工作。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和违规注册学籍;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学籍业务办理不及时等问题,坚决防止办理虚假休学手续实际在外借读或参加全日制违规培训。
2.严禁跨区择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规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择校生不享受“分配生”资格。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认定为择校生。择校生认定工作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
3.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各区教育局要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等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生源情况,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民办学校或者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订有协议的生源、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生源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分类安排计划,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招生政策与实施办法,制订本校招收新生工作方案,报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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