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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签发太原死亡证

来源: 最后更新:24-03-07 05:39:40

导读:全市取消了村(居)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的事项。

  《死亡证》的签发分三种情况:非正常死亡且未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由公安部门签发。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属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村(居)委会不再出具《死亡证》。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的,家属携带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人口死亡申报单后申领《死亡证》。

  相关说明: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由出具单位保存,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标签: 死者  公安部门  四联  户籍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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