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6 12:11:06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均不另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即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共30种,分为二类。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征;(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血友病;(8)地中海贫血(含输血)。Ⅱ类,22种:(9)精神病限4000元;(10)高血压病限4000元;(11)糖尿病限5000元;(12)结核病限4000元;(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限4500元;(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5000元;(15)慢性房颤限5000元;(16)心肌病(原发性)限5000元;(17)慢性肝炎限5000元;(18)慢性支气管炎限4000元;(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4000元;(20)慢性支气管哮喘限4000元;(21)肝硬化限6000元;(22)慢性肾病限4000元;(23)脑卒中后遗症限6000元;(24)癫痫限5000元;(25)重症肌无力限6000元;(26)血吸虫病限4000元;(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5000元;(28)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5000元;(29)老年痴呆症限6000元;(30)艾滋病限10000元。
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不含I类和艾滋病),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7000元/年。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0元 | 400元 | 600元 |
支付比例 | 90% | 80% | 60% |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超标准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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