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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 济宁压煤村庄搬迁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4-02-26 01:20:27

导读:济宁压煤村庄搬迁村民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搬迁村民按照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煤矿企业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和搬家费。

  济宁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

   一、搬迁村民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搬迁村民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情况,结合搬迁房屋结构、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和原有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理评估旧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一村一策”制定具体产权调换标准和方式,标准内置换新房的,原则上不再增加购房费用。

  三、 搬迁村民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济宁市同期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类别房屋补偿标准,并结合当地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建筑成本因素评估补偿。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结合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搬迁村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搬迁村民按照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的,煤矿企业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补助和搬家费,具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煤矿企业共同确定。

  六、宅基地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济宁市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类标准评估补偿,标准中不涉及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另行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七、 搬迁新村的水、电、暖、气、道路、绿化、管网、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按搬迁房屋补偿费的30%计算,专项用于新村基础设施建设。

  八、搬迁工业、商业、畜牧业、仓储、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依法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与被搬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搬迁工业、商业、畜牧业、仓储、办公等用途的合法房屋,造成被搬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与被搬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生产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和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煤矿企业和被搬迁人共同组织搬迁,费用由煤矿企业依法依规支付。

  九、压煤村庄搬迁公告发布后,拟搬迁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煤矿企业,对拟搬迁村庄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量清点登记;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测量清点登记结果在拟搬迁村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十、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100%补偿;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按照测量登记的面积予以补偿。

  十一、搬迁村民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与煤矿企业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或者随机选定。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十二、评估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煤矿企业与搬迁村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有关补助奖励等事项。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压煤村庄搬迁资金足额到位,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十三、新村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址确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按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新村用地面积以核定的搬迁村户籍常住人口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基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新村用地申请,县级用地审批职能部门审核,充分听取煤矿企业意见。

  十四、建设新村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四)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搬迁村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先建安置房、后实施拆迁;搬迁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先补偿到位,后实施拆迁。

  对搬迁村民按照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安置后,搬迁村民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村民会议多数人同意为由强制拆除村民个人住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村民搬迁。

  十六、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村民拒绝搬迁或者煤矿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申请协调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

  https://www.jining.gov.cn/art/2024/1/20/art_59679_2864599.html

标签: 村民  人民政府  村庄  煤矿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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