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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报销政策(沈阳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报销政策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12-26 01:30:03

导读:沈阳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相关支付报销政策详见全文。

  沈阳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报销政策

  起付标准:

  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支付限额:

  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仍在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等,将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温馨提示:以上政策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标签: 职工  医疗机构  限额  门诊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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