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5 03:00:43
厦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表1:2020年7月—2020年12月,表2:2021年1月—2021年2月)
备注:
1)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2)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根据《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我省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17442元,下限3488.4元。
4)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1〕34号),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1.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2019〕6号),2020年1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2.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4.工伤保险: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数下调20%。政策延续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由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按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恢复按原基准费率征收。此次调整为动态性调整,今后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相关规定标准,我市将适时进行调整。
5)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规定:
1.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6)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0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7)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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