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4 10:30:08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从制度实施之日起,年满65周岁,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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