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7 10:28:34
(一)完善低保准入条件。
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条件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也不得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条件。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家庭有劳动力,但因照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等原因 6 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纳入低保范围,纳入后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
在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时,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对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有股权的,要进一步与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实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长期未运营等“有名无实”的企业的申请对象,其家庭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车辆,经认定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正常使用的享受型和消费型小轿车除外),且其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和渐退期政策
在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就业、就医、子女就学、残疾人康复护理、老年人及婴幼儿护理、受灾情意外影响等所产生的必要性、基础性支出,参照《宁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申请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因就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对因就业创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后核定其就业创业收入情况予以停发或继续纳入保障。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追回。
(四)优化“单人保”政策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失能失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本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70%予以减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供养费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56号)相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上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
对未纳入低保范围、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及时予以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生活困难因病致困群众临时救助
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三)加大因疫因灾遇困群众临时救助
及时将基本生活受到疫情、灾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防止因灾返贫。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
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对属于政策性移民的,迁出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供低保家庭的有关资料和低保档案,书面告知低保金停发截止时间,迁入地民政部门自截止日期次月进行接续,按当地标准予以保障,并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个税缴纳信息、医保信息、死亡人员、村镇银行存款理财信息、水电暖缴费、拆迁补偿等信息比对;推进异地协查机制落实,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异地发来的协查请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完毕,并向协查申请地反馈相关资料。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于新增整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要同步推送给乡村振兴部门,由其及时开展是否纳入符合监测对象的认定。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一)明确办理期限
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长期在区外居住人员救助申请程序
对持有宁夏户籍,长期在宁夏区外居住的申请对象,经初步询问核实,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申请开展网上跨省核对,并通过函询等方式,委托其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纳入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长期在区外居住的低保对象,应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家庭成员的健康、收入来源、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可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应通过函询、跨省核对等方式,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经济状况跨省核对,并根据以上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对于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核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依法依规容错纠错,对程序完整,但因核查能力限制、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或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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