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05 01:48:31
绍兴越城区公租房申请信息如下:
申请流程: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完成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并接受举报。
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核查、经初审不合格或因公示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设立专人专岗,以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材料后,按照省政府“最多跑一次”保障房申请实行部门“并联”审核的要求,应在3日内将申请人材料同时送达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及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房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
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房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直管公房管理系统、商品房网签系统和保障房管理系统,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以及批地建房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越城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各部门反馈结果,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7日内公布核实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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