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承租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缴纳所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及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2.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属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居住使用人),应做好日常监护,保障日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3.公租房的室内部位及其设施设备因使用损坏的,承租人应及时进行维修;
4.承租人户籍、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养老保险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保障类型,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依规腾退公租房。
5.承租人应主动配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的入户核查、保障资格复核。
6.承租人应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转售转租转借、长期空置、擅自调换、改变房屋用途、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及附属设施,或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7.承租人应当遵守社会治安、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8.承租人应遵守《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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