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8 02:00:55
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政策
1.补偿资金结算凭证(称“房票”)安置是我市现有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被征收(搬迁)人可以自愿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2.原则上一份征收(搬迁)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单张房票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3.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持房票超过期限未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适用房票安置政策,原则上按货币补偿金额结算(需凭自有住房证明)。
4.房票安置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搬迁)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房票金额达80%(含)及以上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6%的奖励;被征收(搬迁)人房票购房金额不足房票金额80%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5%奖励。
(二)被征收(搬迁)人持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结算大表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依法享受契税优惠。
(三)结算凭证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可叠加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5.房票适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所有新建商品住房。
优化项目管理机制
推行项目服务前延
开发企业缴纳完成首期50%出让金后,即可通过审批承诺制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规划方案审查、试桩等前期工作。
优化项目贷款支持
引导银行机构对优质房地产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或续贷,为房企提供融资支持。
提升配套设施建设服务
建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政策
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开发企业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可申请延期6个月。
放宽预售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可按栋申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完善价格备案
对现房销售、高品质住宅、四层及以下商品住宅等项目,可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成本、发展形势合理制定商品房价格,实行告知式价格备案。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开发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等额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对信用较好的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留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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