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8 01:57:50
一、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一)优化个人贷款支持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按国家最优惠政策执行居民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在准入门槛、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加大支持和优惠力度,根据市级“首套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视情况调低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通金管规[2023]1号)文件要求,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支持落实生育政策和人才政策。
1.加大对在职职工和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
2.符合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0万元/户。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人、200万元/户。
3.享受政府综合补贴的青年人才在享受政府综合补贴期间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人、20万元/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人、120万元/户。
4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户;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
5.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二孩、三孩家庭租房支持力度。
6.支持公积金缴存人用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二)鼓励团购优惠购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在备案价浮动基础上,对团购5套以上新建商品房住宅的可以再适当下浮,与房企谈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优惠价格须报市住建局批准后执行。
(三)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南通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严格落实人才政策。对来如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推动如皋高质量发展得若干政策意见》(皋委发〔2021〕67号)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
(五)优化入学政策。政策执行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购房者凭网签备案合同、全款缴纳证明、户口簿、网签备案合同不撤销声明等材料,入学季可视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占学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学籍注册在原学区,待产权证取得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优化安置房政策
(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结算凭证(称“房票”),主城区新开搬迁地块推行“房票”安置政策,鼓励各乡镇参照执行。根据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由搬迁实施主体兑现现金,
未兑现房票金额抵充对应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确保开发企业资金使用不受影响。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在有效期内购买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皋政办规[2022]2号)文件确定。
三、优化土地出让政策
(七)优化供地计划和结构。
依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区域位置及同一片区住宅去化周期,遵循供需统筹、区域平衡原则,科学有序确定住宅用地供应量、时序和结构,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合理控制商住比。
(八)改善土地出让条件。
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地块规划条件,优先安排区位优越、条件成熟的地块上市,对改善型住宅用地适当降低容积率上限。
(九)调整土地竞拍保证金规则。
在执行竞拍保证金最低限20%的基础上,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拍的履约保证方式。
四、优化项目管理机制
(十)推行项目服务前延。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压缩审批时间,允许缴纳完成首期50%出让金的开发企业通过审批承诺制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规划方案审查、试桩等前期工作。
(十一)优化项目贷款支持。
引导银行机构对优质房地产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周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积极开展保函业务: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或续贷,为房企提供融资支持。
(十二)提升配套设施建设服务。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项目红线外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关于如泉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皋政办发[2021]150号)文件执行:红线外的供水供气接入工程按照《如皋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皋政办发〔2021〕168号)文件执行。
(十三)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政策。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缓缴书面承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在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补交,在第二次办理前缴清。
(十四)放宽预售许可条件。开发企业在保证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达到法定条件(即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前提下,工程形象进度出正负零后,可按栋申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项目形象进度达到25%后,即可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十五)完善价格备案。在保证项目建设品质基础上,充分尊重房地产企业定价主体地位,给予开发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对现房销售、高品质住宅、四层及以下商品住宅等项目,可由开发企业根据开发成本、发展形势合理制定商品房价格,实行告知式价格备案。
(十六)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等额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50%;
对信用较好的开发企业,适当降低预售资金留存比例,释放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
五、其他事项
(十七)本通知自2023年7月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一年。执行期内,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形势随时做出调整。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暂行)》(皋建发〔2022]94号)、《如皋市关于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实施办法(暂行)》(皋建发〔2022〕95号)文件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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