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1 09:00:43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城口县城市建成区及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口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葛城街道:土城社区、凤凰社区、梧桐社区、滨河社区、桂花井社区(环山步道以下<含环山步道>所有区域、红军公园、东至城观二路与棉纱村道交汇口)、东方红社区(环山步道以下<含环山步道>所有区域北至原希望小学、西至北环支路与殡仪馆路交汇口)、柳杨社区(滨河水岸以北至五桥头)。
(二)复兴街道:太和社区(太和一路至沱溪河交汇口、太和二路、观音堂路、复兴路)、和平社区(北至城万快速公路和平加油站)、茅坪社区(东至S301城巫路茅坪加油站)、友谊社区(公租房、廉租房区域100米内)。
二、城口县除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桥梁、隧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上述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禁放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八、阻碍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59222355(应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禁放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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