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1 12:08:20
参保条件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保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1、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开户行帐号、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名册;
4、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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