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1 03:07:05
见习政策执行
(一)见习补贴发放。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单位负责支付,按月发放给学年见习生,后由财政部门按要求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参加"浸润行动"的符合条件学年见习生,由所属高校组织签订见习协议并按要求为其发放见习补贴。学年见习生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学年见习生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由财政部门补贴给见习单位。
(二)见习补贴标准。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稳就业资金统筹列支。
(三)政策执行界定。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其他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年留用率计算。院校类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组织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有关要求申领补贴。学年见习生离校前实现就业签约的,须在毕业日期前终止见习;离校后未就业的,若见习期未满可遵照本人意愿继续执行见习或在毕业日期终止见习,见习补贴参照学年见习生补贴标准计算。结束见习后不能在原见习单位重复参加就业见习,可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继续参加其他见习单位组织的就业见习,累计期限合计计算,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在校见习期间因终止见习导致见习期不足3个月的,按学年见习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在校期间参加见习不视为实现就业,不计入初次就业率统计。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就业见习时间不得与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时间重复。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应优先组织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烈士子女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上岗前,由学年见习生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3),院校类见习单位与学年见习生签订协议(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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