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31 09:09:49
一、补贴对象:
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上浮20%。
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但不减员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三、补贴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四、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五、申领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领。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每月申领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无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的企业,应提供企业当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申领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的,还需提供有关人员身份类证明、《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申领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
企业首次申领补贴时,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补贴政策实施前1个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补贴政策实施后新成立的企业可不提供),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每月申领补贴人数总体情况的重要参考。
(二)审核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的企业,可采取电话抽查或实地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对于企业当月申领补贴人数如超过上月20%的,企业应作出说明,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赴企业实地复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拨付补贴。
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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