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30 06:00:42
一、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计算方式:201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12×3×50%。
二、返还程序
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申请表见附件),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经济信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医保等部门联合会审确定符合条件的返还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将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应明确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县(自治县)应于公示完成后及时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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