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9 09:13:32
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收到制好的居住证应及时发放。受理、制证、发放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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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1)持证人死亡的;
(2)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3)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
(5)持有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6)其它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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