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9 09:02:55
【提问】
武汉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规定?
【回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据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说明: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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