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9 06:05:51
2019年4月8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其中取消的生育就医与生育保险申办的证明材料达11种,将大大“减证便民”。
生育保险待遇部分申领材料取消
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有关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宜时,不得要求参保人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妊娠证明等3项证明材料,一律采用省政府规定取消后的方式办理。
不再开具婴儿出生证明等
参保人申办有关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宜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开具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4项证明;确有需要的,仍可开具上述4项证明材料,将“减证便民”落到实处。
取消的11项证明材料一览:
生育保险 | ||
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就医确认) | ||
生育津贴 | ||
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 | ||
下载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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