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9 06:05:46
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补贴类型及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1.培训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培训意愿在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证》(毕业后持《毕业证》);
(3)残疾人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残疾证》;
(4)非我市户籍学员增加《居住证》。
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学员履行培训政策和培训须知告知程序,指导学员报名培训。
2.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学员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区、县(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开班报告单
(2)培训学员注册名单(一式二份)
(3)教学进度计划表
(4)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附件下载:http://imgbdb3.bendibao.com/sybdb/live/20205/09/2020509151830_63300.zip
3.日常监管
区、县(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监管,通过开展培训督导检查及加强学员考勤管理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重点核查培训实名制出勤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等,每班次不少于2次督导检查。现场督导时,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填写督导记录单(附件1-4),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管理。
4.鉴定考核
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5.补贴申领
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培训开班报告单;
(2)培训学员注册名单;
(3)考勤记录;
(4)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5)《就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5)、《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6);
(6)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补贴拨付
区、县(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监督与管理
1.充实监管力量。各级管理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及时充实一线培训管理人员队伍。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培训规模和培训机构数量,配备专职培训监管人员2-3名以上。
2.明确监管体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所在区、县(市)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委托和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委托期限为2年,具体操作办法按《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3.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市)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指导、质量监管、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4.强化社会监督。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置“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确保隐私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在部门官网上对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内容、取得培训成果等)。
5.严格档案管理。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属地区、县(市)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留存相关材料,作为技能培训补贴情况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档案材料制作标准和要求参照《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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