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9 03:11:04
昆明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出院时,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只需支付个人应自付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应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人刷卡住院,同时不得在参保人住院期间要求其到门诊或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用耗材。
个人承担哪些?
个人承担部分包括下列四项:
(1)全自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
(2)挂钩自付(使用乙类药品先自付3%,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自付10%,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70元以上的、置换安装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付10%(国产)、20%(进口),抢救使用超过医保药品目录的先自付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先自付10%);
(3)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4)按自付比例(分医院等级、退休与在职),
举例:参保职工王某,35岁,在职,于2010年2月住进昆明市某三级医院内科,病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总计为9088元,请依下列情况计算:
①全自费医疗费260元;
②使用乙类药品500×3%=15元;
住院特殊检查、治疗860×10%=86元;
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
住院总费用减去上述个人先支付的部分,即:9088-260-15-86-1200=7527元(进入统筹共付部分)
④王某(在职)住三级医院自付比例为15%,7527×15%=1129.05元。
上述四项相加个人支付费用为:
260元+1129.05元+15元+86元+1200元=2690.05元
最后统筹基金支付:9088-2690.05=639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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