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09 09:43: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人核对2022年度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4月1日后,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网站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优先开通电子版《2022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在2022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可以直接进行查询打印。
二、参保人在取得对账单后,请对2022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确认,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或医疗经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与要求进行补缴。若参保人与所在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请及时到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举报。
三、为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2023年优先推行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网站、社保机构自助服务终端、北京通APP、银行网点自助机等途径查询打印对账单功能。为满足个性化需求,如参保人仍需邮寄纸质对账单或希望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对账单,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并填写邮寄地址、邮编或电子邮箱信息;参保人也可在2023年3月31日前,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职工个人业务登录后,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选择“参保人变更个人信息”,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并填写邮寄地址、邮编或电子邮箱信息。
四、2023年3月31前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电子邮件的参保人,5月1日后可以通过已在社保登记的邮箱地址查询并打印2022年度对账单信息;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邮寄的参保人,5月底前可陆续收到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寄出的纸质对账单。
五、因2022年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缓缴单位可申请将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结清。故凡申请社保费缓缴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可能展示为空,对于2023年结清缓缴费用的情况,将在下一年度对账单工作中如实展示,届时另行通知。
六、今后年度,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布电子版社保对账单,不主动邮寄纸质对账单。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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