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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落户的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

来源: 最后更新:22-03-28 03:08:47

导读:武汉大学生落户越来越容易,武汉警方近日在全市各高校设立落户服务站,对大学生落户申请现场受理全程服务,为广大学子留汉就业创业当好“店小二”。

  一、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认证)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毕业生;

  2、毕业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均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陆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存在户籍信息与学历信息不一致的,因学校录入错误造成的,需提交学校证明原件、招生名册及录取通知书等学籍档案中相关材料(盖章的复印件);因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或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核发证件。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罚。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和《户口迁移证》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档案资料管理。申办落户所需材料由受理窗口收取装订成卷,分局统一存档备查。

  2、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公安网上服务”,拍照或扫描上传落户需提交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各分局户籍窗口每日在“武汉公安网上服务”受理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操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3)核发准迁证明。已“审核通过”的,于2个工作日内在人口系统中开具《准予迁移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加盖“网上办”印章,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予以核发。

  (4)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归档手续,派出所应认真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准确无误的,打印户口簿或社区公共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

  (5)档案资料管理。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取的落户所需材料要装订成卷,定期交分局统一存档备查。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的,窗口受理的现场办理;网上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国家、省、市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入选“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黄鹤英才等人才项目(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武汉工匠”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等证明;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随迁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罚。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的现场办理。


  三、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五、高技能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在本市连续就业创业1年以上;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与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范围与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工商企业信息、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标签: 原件  复印件  材料  户籍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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