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06:12:06
一、工伤认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昆明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云南省省级、昆明市市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职 业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准备好应当提交的材料后,可以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准备好应当提交的材料后,可以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昆明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
3、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为必备件外,还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1份;
2、伤者本人陈述及病历1份;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两份旁证人材料;
5、受伤当日的图片、声音、视频资料等;
6、有效的死亡证明;
7、报警、报案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
8、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9、伤者本人及两名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出具的其他相应证据材料。
四、昆明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收件,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人社局工伤处,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收件,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昆明市人社局工伤处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决定书》,并将《受理决定书》流转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受理决定书》;
4.将申请材料转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出具意见并根据需要到现场调查(对于重大伤亡及事实不清的,进行现场调查),审批通过后,打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流转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5.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及携带回执前来领取认定结论。
五、昆明工伤认定办理地点
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2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871-6314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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