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06:09:09
海口生育保险报销
一、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二、报销材料
一、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及产前检查费用
1.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3.产妇身份证;
4.盖有医院公章的相关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5.盖有医院公章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6.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男职工身份证。
7.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销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一)流产术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4.盖有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二)引产术
因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除(一)中所需要的资料外,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证明。第二胎还须提供生育服务证。
(三)放(取)节育环及结扎术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4.盖有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三、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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