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06:00:30
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觉提高政治站位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时刻把困难群众放在心上,多次对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安排。各区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保障资金只增不减”的要求,不断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有力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同时也要看到,社会救助工作仍存在救助对象覆盖面偏窄、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有待提高、应对疫情防控政策跟进不到位等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首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冲破道德底线问题的重要保证。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和改革措施
一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主动研判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持续关注重点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日常主动发现和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及时将各类困难群众信息纳入困难群众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二是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管理。
调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
按照二星级以上标准加紧推进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结合个人意愿和供养经费保障能力,积极协调优质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各区特别是集中供养率不达标、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比例较高的区,要按照民政部“六个不能”评价标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特困对象自理能力评估,认真解决现有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不客观、等级不匹配的问题。积极探索利用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资源,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切实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
三是加大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着眼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困难群众面临的生活压力和救助需求,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严格按照疫情期间实施临时救助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运用好先行救助、街乡审批、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发挥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小、快、灵”的优势,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坚持凡困必帮,对生活困难的未参保的城乡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连续三个月无收入的京籍和持有居住证的非京籍务工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简化办理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审。严格落实各项减证便民措施,除规定的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及授权书外,凡通过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调查审核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主,入户调查可采用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可以取消民主评议环节,进一步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是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
将原由区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事项全部委托授权街道(乡镇)实施。各区民政局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推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工作顺利实施。
三是推行社会救助“异地申请、跨区转办”。
进一步完善手机APP社会救助自助查询和申办平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社区(村)民政专干的政策和技能培训,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申请转办服务。
四、切实发挥各层级协调机制作用
各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联动。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通过一事一议、一案一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共享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等信息,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信息,及时转介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
五、着力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疫情影响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精心测算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资金投入。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的协同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完善相关措施,强化资金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持续深化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畅通区级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和求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强化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关于责令退回多领社会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鼓励基层改革创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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