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12:12:10
户口迁移时如何衔接待遇?
保障对象在广州市范围内发生户籍迁移需要转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报告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自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保障家庭成员、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保障对象办理转移手续,并在信息系统办理转移手续,在保障对象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迁移前,其保障待遇继续发放,但不超过两个月。
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迁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后,应当登录信息系统核查其原申请信息及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将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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