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6 06:00:34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申请对象
(一)个人申请的,可以单独申请或代表家庭申请。
(二)单位申请的,由单位为职工或其家庭集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承诺在1年内办理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及同住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申请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三)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或单位承诺书(仅限于单位申请)的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等工作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申请人如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号等。
准入资格审核
(一)审核
申请受理后,区运营机构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区运营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运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向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住房状况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
(二)公示
经区运营机构审核通过,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结果通过“上海金山”门户网站、区运营机构微信公众号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异议并经核查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区运营机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运营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对区运营机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区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信息来自金安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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