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16 12:50:41
沈阳灵活就业医保补缴最新规定
补缴时间:
《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出台前,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存在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部分可自愿选择补缴。2022年12月底前补齐欠费后,自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也可选择一次性足额补齐在本办法实施前欠缴部分。补齐欠费后若仍不满足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须按沈医保发【2022】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办理。
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167.42元/月,2010年9月-2012年7月缴费标准为194.28元/月,2012年8月-2014年6月缴费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缴费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2016年6月缴费标准为276.08元/月,2016年7月-2017年6月缴费标准为289.2元/月,2017年7月-2018年6月缴费标准为310.28元月,2018年7月-2019年6月缴费标准为337.21元/月,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标准为356.59元/月,2020年7月-2021年6月缴费标准为378.15元/月,2021年7月-2022年6月缴费标准为417.38元/月,2022年7月起缴费标准为450.36元/月。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社发〔2008〕1号)、《关于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县、新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社办发(2009〕11号)、《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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