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6 03:24:10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说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设立个人账户。
一、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武汉地区代表机构。
二、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岗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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