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28 12:19:15
可以,外省籍居民可以在金华期满换领、损坏换领。
一、申请条件: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 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
2. 已办理居住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 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 已办理居住登记,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禁止性要求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二、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如居住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登记信息、学生证、劳动合同、学籍证明、社保缴纳记录、不动产权证、工商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办理流程:
(一)办证申请。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采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发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三)缴纳工本费。按照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证件领取。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并发放至各办证受理点。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四、收费标准:
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为每证40元。浙价费[2004]64号。(损坏换领的情况,最好也携带上损坏的身份证前往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快递证件15工作日内投递;非快递证件3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六、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各县(市、区)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汇总
七、温馨提示:
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最好在办理前咨询上述(六)中的身份证办理点,是否受理异地办证,目前没有异地身份证受理点汇总名单。首次申领身份证仅限长三角区域范围内跨省通办,即上海籍、江苏籍、安徽籍、浙江省内金华市外籍人员,可以在金华市首次申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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