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4 10:09:29
解答:根据《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出租单位应当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使用管理——图解
(图源:房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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