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5:49:37
一、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六类群体,(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特困供养人员,(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4)低收入家庭成员(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失独家庭父母),(5)因医疗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人员,(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保障对象的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由卫计部门及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因医疗过高无力承担人员由医保部门认定,其他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当地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当地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内容:医疗保障救助的核心是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全面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和未脱贫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资助。
2.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2018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最高报销由70元提高到500元.
3.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对高血压(三级及高危以上)、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癫痫、活动性肺结核、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精神障碍等14种特殊疾病,封顶6000元/年,报销比例75%;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4种疾病只限大病救助;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4种重大慢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符合以上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的患者,如该患者患有符合以上规定一种或多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其治疗相关病种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药费也纳入报销范围,不视为违规用药(具体情况根据市局文件执行)。
4.住院待遇: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
(二)大病保险: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三)医疗救助:门诊大额慢性病按70%比例和年度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7万元;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后的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20万元。四、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享受的便利服务:
1,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在全省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在统筹区域外非出院即报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齐全回本县报销的,兴隆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承诺患者(或其家属)只跑一次即可办结。
2.县域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贫困人口在本县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只需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办理住院手续,不用再预付押金。出院时,个人只结算经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极大地减轻了贫困患者住院垫付资金的压力。
五、政策覆盖范围及执行时间: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等四部门《关于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330号)规定:要将扶贫部门提供的所有“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及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相应标注“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救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救助扶贫政策待遇;自2019年度起,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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