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5:32:03
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申报条件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职人才。
申报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清晰拍照件)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2.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政府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迁入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单位同意落户意见。
(3)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4)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随迁家属。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有关说明
1.关于在职或就业记录材料。因无法核查社保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
2.关于随迁家属的问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申请人在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时,请考虑实际情况办理随迁。
申报途径和方式
广州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申报流程
1.个人网上申报
申报人通过“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0696927671X344211196400102)。按要求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后提交。
2.市、区人社部门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3.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市、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公布。
4.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可在申办系统查看入户信息卡,并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注意事项
1.引进人才入户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听取虚假宣传
2.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广州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入户对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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