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3:49:43
非全日制人员可参保,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发布通知,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明确。
一、参保人员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及待遇保障
(一)参保单位。我市行政区城内的餐饮、超市、社区服务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等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纳,根据其月实际工资收入等情况申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实际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数费费率执行,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四)待遇水平。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惠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三、有关规定
(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鼓励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同一从业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提报申请、重复认定工伤。原已罹息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用工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用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三)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共同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四)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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