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8 10:20:22
桂林市临桂区学生资助中心资助项目介绍
电话号码:5599960、5595915、5593696
一、目前学生资助工作包含哪些学段及项目?
⒈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⒋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贫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⒍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⒎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⒏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⒐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⒔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二、每个学段资助项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㈠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⒈资助对象
在公办或者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为:1.脱贫户家庭学生;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城乡特困人员子女;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6.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烈士子女;8.残疾儿童;9.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10.2014年、2015年退出户子女,实行差异化资助。
2.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3.资助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村小学前班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治区下拨标准每年每生免除1500元,高于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2014年、2015年退出户子女每年每生免除700元,高于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⒈资助对象
寄宿生:就读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
非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⒉资助比例
寄宿生:全区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45%确定。
非寄宿生:符合资助条件的100%资助。
3.资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生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生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生每年每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⒈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经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在校1-3年级学生。
⒉资助比例
⑴ 全区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20%。
⑵脱贫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3.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两档评定,其中一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脱贫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重大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4、2015年脱贫户学生按广西差异化学生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㈣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贫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⒈资助对象
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
2.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3.资助标准
免学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高中学校: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其中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其学费收费标准低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㈤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⒈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脱贫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重大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3.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项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2014、2015年退出户学生按广西差异化资助标准给予免学费资助。
免学杂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高中学校: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两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
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两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0元。
备注:临桂区户籍学生在本区就读普通高中,全部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⒈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资助比例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100%资助。
3.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学校:
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㈦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⒈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⒉资助比例
⑴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⑵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⑶脱贫(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⒊资助标准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脱贫(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2014年和2015年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㈧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⒈奖励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⒉成绩条件
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
⑵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⒊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⒈奖励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⒉成绩条件
⑴学习成绩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
⑵学习成绩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②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③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⒊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2000元。
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⒈资助对象
当年度参加高考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获得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愿意就读的脱贫户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⒉资助标准
各地自行制定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自治区资助标准为: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⒈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预科生及就读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⒉贷款比例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全区不超过在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中广西生源总人数的30%,各县(市、区)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比例;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3.贷款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对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允许其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足额申办贷款。
(十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⒈救助对象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4)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线的,包括脱贫家庭户和非脱贫家庭户。第一至四类借款学生为重点救助对象。
⒉救助比例
第一、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救助,第三、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救助。
3.救助标准
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或因灾所致经济损失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或当年治疗重大疾病费用;还本宽限期后,经济收入仍特别低或失业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的一半。
(十三)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⒈资助对象
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中央部属院校及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国家和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除外。
2.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3.资助标准
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高于8000元的,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注:以上资助项目及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因政策变化而调整资助项目或标准,则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资助的流程主要有哪些?
㈠各资助项目申请流程
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项目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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