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7 06:09:03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大亚湾开发区工贸局、仲恺高新区科创局,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类范围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今后学科类范围如有调整,按教育部门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全市统一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成本差异可在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调整解决。
(二)按班型分类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不区分学科。具体班型和基准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课时·人次
三、有关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本市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预收的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开展培训的,相应收取的培训费用按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双方约定执行;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开展培训的,相应收取的培训费用如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如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则按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双方约定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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