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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 最后更新:22-07-02 09:23:22

导读: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教活动的全日制托班,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具体信息请看正文。

  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20〕120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教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 【充足资源】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第四条 【规范办园】依法依规办园,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班级规模】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班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第六条 【师资配备】幼儿园按照要求配足配齐全园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托班幼儿与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配比不高于7:1,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

  第七条 【设施设备】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2层及以下,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小于3.5㎡/托位,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墙面做好安全防护。应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2-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

  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应当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 【环境材料】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 【申请材料】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所需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办园许可证。

  (三)幼儿园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全园保教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1.专任教师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和适用的教师资格证。

  2.保育员提供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

  3.保教人员需提供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七)如提供餐饮服务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佛山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附件)。

  (九)教育或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程序】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程序。

  (一)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第二章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第九条所列申请材料。

  (二)联合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在收到幼儿园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

  (三)对外公示。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单在教育官网和幼儿园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文确认。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一条 【补充说明】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开设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限期整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入托条件】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招生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可优先招收本单位、本村(居)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空余托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幼儿园托班面向社会招生,符合资格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分批次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摇号等录取方式。符合条件的托班幼儿原则上直升本园小班。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班一并纳入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合理制定,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收费管理参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幼儿园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

  第十七条 【保教内容】幼儿园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发展、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认知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托班保育活动应当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活动组织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十九条 【家园社合作】幼儿园应当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鼓励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社合作研究。幼儿园应当开展多种形式面向社区0-3岁幼儿家庭的科学养育指导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幼儿园应当加强幼儿信息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托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电子学籍档案,使用佛山市学生健康信息监护系统,报告日常健康症状监测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队伍建设】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教人员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职能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卫生保教、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三条 【协调机制】各级教育行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照护质量。

  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佛山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标签: 幼儿园  幼儿  保教  健康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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