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2 11:01:57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积分制入学服务点进行积分制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以及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纳税情况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本市居所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系统提供相应的建设建议和运营指导。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其中:
(一)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按照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申请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学位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和学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向民办学校提出入读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八条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相应的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发放一定标准的民办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六)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通过积分制入学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入学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须自行选择申请地的民办学校就读,入学后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家长方在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长方和适龄子女自行承担。有关违规行为将纳入家长方个人诚信档案。
在入学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生当年在本市入学申请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之后的3个入学申请年度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学或优待政策类型的入学申请;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该生的学位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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