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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积分入学有哪些加分项目 东莞积分入学积分项目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2-07-02 11:01:49

导读:东莞积分入学已经取消了加分项目,只保留四个基本的积分项目:纳税,房产,社保,居住证。

  2021年积分入学工作继续按《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执行。

  积分入学的录取原则是根据各园区、镇(街道)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以及申请人填报的志愿,按申请人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由于每个园区、镇(街道)学位提供的数量不同,申请的人数不同,所以每个园区、镇(街道)每个年级每年积分入学的录取分数线均不同,须等报名结束,部门审核结果公布后才能确定当年录取分数线。建议家长提前阅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根据积分项目和评分标准,预估自己的积分情况,并做好报名资料准备。

  具体积分项目计算方式

  1.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1)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非东莞市):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

  2)东莞户籍的家长方(即家长方户籍一直是东莞市):以家长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家长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以及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本项目合计家长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每累计满1个月积1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2.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2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全市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工作结束时间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3.在本市纳税情况

  家长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其中: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制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0年申请积分制入学,其税额统计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本项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积分规则计算积分,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家长方申请积分入学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2019年度前(不含2019年)积分规则如下: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3)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201911日起积分规则如下: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经营所得: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投资者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4.在本市居所情况

  家长方、或家长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

  (1)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园区、镇(街道),20分;

  (2)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道),10分。

标签: 所得  积分  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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