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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庆高新区中学招生政策(重庆市高中招生计划2021)

来源: 最后更新:22-06-30 11:21:43

导读:重庆高新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学招生工作方案公布,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下重庆高新区小升初招生政策。

  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各公办初中学校应依法保障高新区内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入学的权利。

  (二)免试入学原则。所有初中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二派入学原则。区内户籍区内学籍的学生实行“二派”入学原则,该类学生可报名参加重庆巴蜀科学城中学校、重庆市第一实验中学校、四川外国语大学附属科学城中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未被派位成功的学生按照对口派校的原则回到所在对口公办学校进行录取。

  (四)对口入学原则。户籍地学生坚持“三对口”:即小学毕业生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五)规范公平原则。禁止初中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招收办法

  本《招生方案》中的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以下简称“区内”)具体范围包括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全域,西永微电园L分区7.4平方公里区域内(不含文旅城1.2平方公里)。

  (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公办学校

  1.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户籍地学生

  凡小学毕业生户籍和学籍均在区内的,由其父母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2.参照“三对口”政策接收的户籍地学生

  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需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4)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3.区内户籍区外学籍的学生

  由公共服务局根据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学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其法定监护人应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统筹安排的对应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3)应届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统筹规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空余学位的普通中学在公共服务局确定的各校招生计划范围内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 3)应届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公共服务局妥善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公共服务局指导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公参民”学校规范整治后的招生入学

  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重庆市第一实验中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后,为避免开发商炒作学区房,让更多学生家长享受优质教育资源,重庆市第一实验中学校、重庆巴蜀科学城中学校、四川外国语大学附属科学城中学校将探索实施“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入学办法,严格按照公办学校进行招生和收费。

  (五)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公共服务局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共服务局将按照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工作要求

  (一)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公共服务局根据各校教室、教师等教育资源核定各校的招生计划数量,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对突破招生计划的学校,超出计划部分不划拨生均公用经费,不纳入生师比基数配备教师,不补贴代课经费。凡超计划招收学生的中学,由公共服务局视超计划程度,在学校办学水平考核中予以扣分,直至降等处罚。各初中要合理控制班额,禁止新增“大班额”。

  (二)科学划定招生范围

  鉴于公办初中划片招生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公共服务局原则上对已经划定的初中学校的对口小学不作大的调整。在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对口派校、区域统筹”“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科学合理”等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招生方式,仅对新增小区、遗漏地段及涉及个别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作适当调整。

  (三)规范执行招生程序

  1.公布学位。2022年高新区内初中学校新生学位5290个,最终以实际入学新生人数为准。

  ⒉.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6月15日至6月19日,区内户籍区外学籍的学生、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入读的,登录“重庆高新区小学毕业暨初中招生系统”( http://219.151.152.67 ),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区内户籍区内学籍的学生,如不申请电脑摇号,则不需要登录系统采集信息,由公共服务局统一导入相关信息。公共服务局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分类分步实施招生。

  (1)区内户籍区内学籍的学生,如自愿参加电脑摇号,可于6月15日—6月17日,登录“重庆高新区小学毕业暨初中招生系统”( http://219.151.152.67 ),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只能选择重庆市第一实验中学校、重庆巴蜀科学城中学校、四川外国语大学附属科学城中学校中的1所学校填报志愿。6月18日—6月19日,公共服务局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被取消电脑摇号资格。6月20日,公共服务局根据审核通过后的学生名单,结合学生志愿填报情况组织电脑摇号,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 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电脑摇号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对口公办学校进行录取,确保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招生录取过程中,如发现提交虚假信息的学生家长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6月30日前,各中学将录取通知书送到相应的小学,所有学生持相关印证材料在各接收中学报名登记。

  (2)区内户籍区外学籍的学生,如未在“重庆高新区小学毕业暨初中招生系统”( http://219.151.152.67 )填报信息,于7月4日—7月8日,将小学毕业生与其父母的同一户口簿、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原件和复印件交到公共服务局审核,公共服务局根据学生户籍所在片区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确定入读学校后,所有学生于7月18日—7月20日持相关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各接收中学报名登记。

  (3)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于7月20日—7月22日持相关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各接收中学报名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逾期无法登记报名的区内户籍小学毕业生和符合入学资格要求的流动人口子女,由公共服务局根据全区中学剩余学位情况在2022年8月底进行统筹安排。

  (四)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区内工作的外籍专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优抚对象,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共服务局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区内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公共服务局统筹安排入学。

  3.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公共服务局指导学校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4.加强对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5.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共服务局依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公共服务局统筹安排的学生。

标签: 学校  学生  公共服务  户籍  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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