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30 11:19:58
一、招生对象
(一)渝中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学校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入学资格。
若渝中区户籍学生接收超过学校招生计划,对口学校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未达到51%的、购买二手房入户,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未满1年及以上(2020年8月31 日及以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的,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原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对口入学目未满6年等:述=种情况,中以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较重生理缺陷,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听力残疾儿童、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聋哑学校或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相关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3适龄儿童因父母无房的,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
(三)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务工、且居住(含租件)在我区,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其话龄子女可在居住地的指定学校报名。其余学校有空余学位也可接收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学。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暂住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四)特殊人群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十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6年内未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人和街小学、红岩小学、巴蜀小学、人民小学、大坪小学,曾家岩小学等6所小学经市教委批准,可以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小学适龄学生和在渝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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