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30 07:21:54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当地政府和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严格禁止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类别依顺序入学: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产权占比50%及以上,下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的学龄儿童;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人员子女、实际居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子女;第4类: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学生。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二、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监护人于8月1日—10日(双休日除外)持相关证件到区教委登记(具体登记地点另行通知),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报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市外户籍),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无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门面照片。
3. 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妥善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区教委将于5月20日前公布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
2. 信息采集和报名登记。5月30日前,所有申请公、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照要求分别填写区教委制发的《黔江区幼儿园大班毕业生信息统计表》《黔江区小学2016级毕业生信息统计表》(另单独制发),进行电子表格信息采集。小学7月3 -5日、初中7月10 -12日,片区内户籍学生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学生到相应的小学、初中学校入学报名登记。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和推迟招生。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3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7月2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黔江区户籍学生外出就读政策告知书》(详见附件)。其中,小学入学通知书由各幼儿园负责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由各小学负责发放。若因未发放或未按时发放通知书,导致学生不能在片区学校正常入学的,将按“控辍保学”纪律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初一新生因户口信息或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有误,在教委划定的片区学校验证通不过的,验证学校应主动告之学生其应该就读的学校,并提醒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对应片区学校验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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