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6-30 10:34:53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7月3日至4日开考
考生朋友们,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7月3日至4日举行。为便于大家提前了解考试安排、熟悉考试规则、共创良好考试环境,市高招办带来了考前的温馨提示,助你顺利应考。
一、关注重要时间节点,提前做好考试准备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6月30日9:00至7月4日11:30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自行打印本人准考证。请仔细核对本人考试信息,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名称,各报考科目的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认真阅读准考证上“考生须知”的内容,严格遵守考试要求。
(二)注意考试时间安排
考生要根据考试时间安排和本人的报考选科情况,按时参加考试,避免因错过考试时间而无法入场参加考试。
二、做好健康防护,健康平安赴考
考生要做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继续做好个人防护;考前尽量减少聚集和流动,不去人员密集场所;考试时如出现临时发热等情况,也不必担心恐慌,听从考点安排参加考试。考试期间正值盛夏,请考生注意防暑降温,保证合理的饮食、充足的睡眠,调整好心理状态。
三、严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
(一)遵守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考试期间,常规考场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备用考场考生需全程佩戴口罩。
3.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以及消毒纸巾等卫生防疫用品可带入考场,手机、可穿戴智能设备(如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考籍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6.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依次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9.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远离考试违纪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教育部出台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规定,请各位考生心存畏戒,切勿触碰“红线”。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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