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24 11:05:02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自2023年11月1日起,大荔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在大荔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依法查处。
九、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贡献。
(举报电话:大荔县公安局0913-3253301、大荔县应急管理局0913-3256234)。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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