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24 11:32:32
一、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
安庆市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伤害事故后,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以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负担。
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职业伤害保险投保人为用工单位、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或相关单位,个人也可自愿参加。
二、投保方式
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含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档次按工伤保险核定的企业类型确定。
三、基本工伤保险补充保险
1、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含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档次按工伤保险核定的企业类型确定
2、认定及赔付流程
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在规定时限内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3、待遇支付
投保人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重伤抚慰金、工亡抚慰金。
四、职业伤害保险
1、参保范围
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互联网平台,可自愿为其招用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险,个人也可自愿参加。
(一)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或新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人员);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且≤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就业人员;
(三)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四)其他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从业人员。
2、赔付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经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确认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3、不予赔付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
(三)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失踪下落不明的;
(六)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疾病导致的伤害。
4、理赔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发生职业伤害事故48小时内通过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向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对职业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投保人提供理赔意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通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致使职业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5、赔付标准
被保险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可委托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6180-2014k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核算。
6、待遇赔付
投保人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或一次性身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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