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14 06:21:49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其中通报的一起案例为:一女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医院在其脱离危险后嘱咐家属需24小时陪护。但陪护期间,家属睡着,后发现割腕女子坠楼身亡。割腕女子亲属李某认为医院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赔偿2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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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晚7时许,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 F医院医治。F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后即送至 ICU 病房,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将其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并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7月2日晚11时许,医护巡房时发现李某某不在病房,遂唤醒陪护家属并告知情况。7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发后,派出所对李某某的亲属做询问笔录,亲属称“前天她割腕自杀, 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F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F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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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F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F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F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F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F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F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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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免遭侵害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限于合理范围内,经营者在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无安全隐患的场地以及相对完善的安保系统并尽到适当的提示义务时,一般可认定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
标签: 跳楼 坠楼 病房 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亲属索赔2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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